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送達代收人 柯秋如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翌臻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36元【計算式:616元+(616元12月10年)=7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