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麗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錦章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62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3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