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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葉青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昱廷、吳谷文、林明華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42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5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