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