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朱澄子相 對 人即 被 告 王嘉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已於期限內繳交裁判費,請……准予繼續訴訟程序,以維權益。」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
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迄至108年4月12日才到統一超商繳款,由於入帳作業問題,本院於108年4月17日仍查無補繳裁判費之紀錄,乃於108年4月19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內資料確認無訛。
㈡抗告人固未依裁定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惟其既已於本院裁
定駁回前補正起訴程式(即補繳裁判費),自不能再以此為由駁回其起訴,故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