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穎緒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謝穎緒(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鑫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