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一、按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原案號:108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