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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之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原案號:108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本院依抗告人起訴狀所載指定地址為送達,逾期未領而退回,其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規定向抗告人為公示送達,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