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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原 告 陳冠州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