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陳俊傑即駿億汽車修理廠訴訟代理人 陳天益被 告 千貿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任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地址係在雲林縣,業據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