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7號原 告 歐榕儀被 告 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卓泊滕被 告 卓水吉
王烱遼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張嘉琪律師陳思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民國106年12月16日大地莊園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所載之決議不存在、㈡確認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㈢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35,364元至管理費帳戶。其中第㈠、㈡項聲明,訴訟利益同一,且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依現有資料,無從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原告復未陳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則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合併以165萬元定之;加計第㈢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5,364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85,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