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7號上 訴 人 歐榕儀被 上訴人 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志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