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1號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文進被 告 陳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9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