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3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