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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鄭瑞德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駱志炫

駱志成即駱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複代理人 吳書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原為「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3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5建號建物所簽立之買賣契約,其中買賣價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9萬元不存在」;嗣於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7,10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變更後之聲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未據原告主張。請原告於旨揭期日內確認目前聲明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