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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賀耀飲水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公比、林哲正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