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余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鈞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關於原告請求撤銷離婚部分之調解內容,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關於原告請求撤銷70,000元給付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