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余淑美被 告 張曉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