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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弘仁、莊有智、蔡明志、陳碧玲、陳家昌、鄭百圻、陳慧英間因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138,36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641,657元。惟原告聲明第三項、第四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核與上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但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既均在於消滅、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即無不同,仍為單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定之,方符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之旨趣。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38,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