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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承翰法定代理人 鍾惠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郭瓊霞、郭廷慶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1,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8,4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