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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吿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陳琪苗律師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被 告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被 告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被 告 王曾三連(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淑鈐(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被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裁判案由:請求整治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