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9,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