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黃秀玲被 告 買天平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智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2,304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