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曾國展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楊志凱律師被 告 阮成興 原住高雄市○○區○○街○○號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並於同年9 月20日還款,使原告誤信被告債信良好,嗣後被告再以高價之奇楠沉香及雕刻為質向原告借款,分別於107 年7 月20日、同年月30日向原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被告嗣後又於10
7 年8 月16日向原告訛稱可代為購入高價之奇楠沉香,再向原告取得如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之支票作為代購款項,但被告所提出之奇楠沉香均非其所稱之高價物,嗣後即失聯。原告事後委由他人檢視被告用以質借之所謂高價奇楠沉香,發現僅係一般價格,原告始知受騙上當,請求被告出面協商歸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告皆置之不理,實際上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以上開詐欺手段不法取得,被告對於原告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爰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業經原告撤回,見本院卷第99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且無法以除公示送達以外之方式對被告為送達,無從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是否存在實不明確,且原告主觀上認為足以影響其對於受被告追償之權利,在法律上之地位自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於107 年7 月18日向原告借款之借據影本1 件、被告向原告質借支票之奇楠沉香照片3 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 張及原告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後,被告因逃匿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之通緝書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1、281 頁),復據原告到庭經本院訊問歷歷(見本院卷第286 至289 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 │帳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號│ │ │ │ │ │(新臺幣) │├─┼───┼─────┼─────┼─────┼───────┼──────┤│1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7 年12月30日│3,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2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7 年12月30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3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7 年12月30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4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7 年12月30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5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7 年12月30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6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8 年1 月15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7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8 年1 月15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8 │曾國展│華南商業銀│00000000-0│PD0000000 │108 年1 月15日│5,000,000元 ││ │ │行仁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