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江安邦被上 訴 人 范燦麟

范揚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8,8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