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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 告 牛福榮

鍾文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宮琬婷律師朱雯彥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9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48萬元(281個塔位×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824元,原告僅繳納70,597元,尚不足139,22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裁判日期: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