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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 訴 人 牛福榮

鍾文玲

上二人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 ○路00號2樓被上 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以上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請求交付塔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4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