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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雅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來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3日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穫B伍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之記載,其對被上訴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378萬元、150萬元,合計252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萬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