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黃明和
陳雪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黃宇婕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被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蔡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