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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黃明和

陳雪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黃宇婕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被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蔡桓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