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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黃淑貞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原 告 黃淑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蘇榕芝 律師林湘清 律師被 告 黃興隆

黃興南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王識涵 律師薛西全 律師劉妍孝 律師黃靜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