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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興隆

黃興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淑貞

黃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2,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