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憲宏原 告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憲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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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承融律師顏子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請……准予再開辯論」,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兩造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