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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竹村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賴竹村(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丁貴、三瀛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4,876元【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欺騙而將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面積用以通行,該土地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為:306.1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23,701元/平公方尺(通行土地之公告現值)≒7,254,8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