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謝冷雪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鍾旺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簽訂租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增列本裁定後附之「附件一土地租賃契約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遺漏「附件一土地租賃契約書」,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