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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黃靜美被 上訴人 鄭雅欣

林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