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黃靜美被 上訴人 鄭雅欣 林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