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謝憲億被上訴人 陳附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08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新簡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嘉容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