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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莊志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小艷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僅於上訴聲明中敘述其不服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784號判決等語,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谷鴻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