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法農蝸牛農場行法定代理人 徐翠屏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南簡字第7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田幸艷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