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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原 告 曾春琴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張瑛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