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原 告 曾春琴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張瑛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原 告 曾春琴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張瑛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