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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 訴 人 曾春琴被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