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號異 議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相 對 人 鄭婷宇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8 年11月29日所為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23600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第2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固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 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自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本件異議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促字第23600 號事件受理,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裁定業於同年12月
6 日送達於異議人,有原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3600 號卷內可憑,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加計在途期間6 日)後10日內(末日為假日復加計1 日)之同年12月23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自應審究其異議有無理由。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自104 年10月欠款,異議人曾於隔月即104 年11月5 日以簡訊催告相對人付款,此有催收簡訊通知紀錄為證。又本件合約終止日為104 年12月3 日,異議人既已於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所載期限屆滿前催告債務人付款,自得依系爭契約中關於催繳欠費後終止契約之規定,主張相對人應補足月費差額,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同時,應釋明其請求。經查,異議人以相對人應給付月費差額、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 萬3,856 元(更正後金額)為由,而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然依異議人聲請時提出之會員合約書、左營菜公郵局105 年1 月19日存證號碼000230號存證信函(見司促卷第4 、5 頁),相對人之會員會籍係自103 年12月4 日起至104 年12月3 日止,異議人遲至105 年1 月19日始催告相對人繳納月費,其催告時,系爭契約期限業已屆滿,已無因催告而終止契約之可能,故異議人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8 條第4 項約定,主張相對人於催告期限(10日)屆滿逾20日仍未繳清費用,系爭契約已自動終止,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違約金,即屬無據等情,為原審依當時之事證,裁定之理由,固非無據。
四、惟按當事人提起抗告,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原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則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7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本件針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之程序,雖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範圍,仍應為相同之解釋。是當事人於異議程序,就其於原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係法之所許。經查,異議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表明相對人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4 項約定應給付違約金13,856元,則異議人於本件異議時,再表明:「系爭契約終止日為104 年12月3 日,異議人已於系爭契約期限屆滿前催告相對人付款,自得依系爭契約中關於催繳欠費後終止契約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給付」等語,並提出催收簡訊通知紀錄(見本院卷第13頁)之新事證,則係就原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揆諸上開說明,自無不可。是異議人對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為相當之釋明,原審未及審酌異議人於異議時提出之相關新事證,尚有未當,爰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