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31號異 議 人 邱世昌相 對 人 邱炳岳
邱敏鐘上列當事人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7日108年度司聲字第781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之108年度司聲字第78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提出異議,嗣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本件返還房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第一、二審時,皆有和解意願,且無侵權事實,實無起訴必要,惟相對人執意不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又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並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法院得酌命勝訴之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裁定程序,僅在審究求償權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是否為訴訟費用之範圍;已否提出證據證明,然後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本程序再次審究。是若當事人就裁判所定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等內容不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88條,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本得在本案裁判上訴時一併聲明不服,自不得更於裁判確定後,於僅為認定數額若干之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復就分擔之比例、範圍為爭執。又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其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而為確定,其償還義務如何,應從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故法院在該程序無從就應否負償還費用義務,加以審究;而當事人在該程序亦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數額有無錯誤加以爭執。
四、經查:㈠本件兩造間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13號、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6號判決(另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第三審)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查相對人在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主張異議人應再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220元,業已提出收據影本附卷為證。
㈡異議人固主張因原案並無侵權事實,且有和解可能,而無起
訴必要,則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惟依上開說明,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應依原案確定裁判所載,並非本件確定訴訟費額聲請程序所得審究,是異議人此部分主張,應非可採。
㈢異議人另主張因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並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
所必要,而法院得命相對人負擔等語,惟查,依該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收據所載,可知係於原案訴訟期間,經由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複丈測量所生費用,且其所測繪之複丈成果圖亦經原案作為判決附件使用,足認屬於相對人起訴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㈣依上所述,原裁定所命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4
,2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無違誤。從而,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由相對人於107年4月9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 5,600元│由相對人於107年5月16日、107年6月 ││測量費 │ │13日分別預納4,800元、800元。 │├──────┼────┴─────────────────┤│合 計│44,2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