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代 理 人 黃于庭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8年度亡字第29號於民國98年8月25日宣告卓俊宏(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91年4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卓俊宏於民國84年4月18日因走失後無音訊、未與家人聯繫,至今已逾25年,卓俊宏之姊姊林卓金氣誤以為卓俊宏君失蹤,遂依法向貴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經聲請人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協助DNA鑑識,依鑑定書結果,推論卓俊宏與其兄卓文清間極有可能存在同父手足同母手足血緣關係。今卓俊宏尚生存,因患有精神疾病重度,致其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且親屬無意願出面協助照顧,故由聲請人進行老人保護緊急安置,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卓俊宏前經其姊姊林卓金氣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98年度亡字第29號判決宣告卓俊宏於91年4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98年度亡字第29號死亡宣告案卷核閱綦詳,惟卓俊宏現尚生存一節,既有聲請人所提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就卓俊宏與其兄卓文清是否存在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之鑑定結果記載:「其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機率為99.99%以上…極有可能存在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等語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