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0號聲 請 人 蔡秋全代 理 人 蔡珍聰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5年度亡字第60號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宣告蔡秋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3月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判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蔡秋芳因自民國99年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被誤以為失蹤,經本院為死亡宣告在案。惟蔡秋芳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亡字第60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蔡秋芳實既仍生存,則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本院105 年度亡字第60號對蔡秋芳之死亡宣告,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