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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401號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即莊OO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莊OO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莊OO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莊OO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清查遺產清單及遺產之債權債務、申報遺產稅等事宜,分別向本院聲請閱卷及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證明文件之申請,函詢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且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進行清償借款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訴訟及聲明異議案件,另參與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且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陸續代墊必要之費用,故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事宜,所費時日甚多且支出相關費用,就整個遺產管理程序,未來聲請人可能尚需面臨其他債權人索債,爰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及核定代墊費用,以利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拍定案件陳報債權函、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本院執行處通知函等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關費用收據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財稅資料、及各債權人執行名義等件影本等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申報遺產稅、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參與多件訴訟調解及聲明異議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耗費多年等情,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80,000元,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管理費用合計1,055元,有相關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