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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OO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黃耀光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OO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OO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玖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OO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OO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陳OO所遺財產經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70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陳OO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436號卷宗全部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費用,尚無不合。次按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則由法院代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時,亦應衡量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事件所付出之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乃屬當然。本院參酌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7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核定不動產底價合計為新台幣2,626,000元,且其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包括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與強制執行案件等,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9,39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