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228號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邱先加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包含不動產 6筆、定期存單、現金、存款等共計新臺幣(下同) 1,447,921元,並經辦理公示催告期滿,未有債權人陳報債權,被繼承人遺產於負擔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程序費用後,餘額將辦理匯回國庫,不動產收歸國有等語,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 108年度司繼字第 199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08年地價稅繳款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通知、被繼承人遺產移交清冊、存簿影本、本院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民事裁定、執行事務明細表、收據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邱先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99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法務部行政署行署執行事件文書、點交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等,亦有聲請人所提執行事務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3,070元,應屬適當,至於公示催告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 1,500元,均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邱先加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其餘費用應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