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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3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474號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除處理遺產管理人一般事務如申報遺產稅、註記、公示催告等外,為被繼承人處理之案件多達3件,善盡遺產管理人注意義務而為主動聲明異議、應訴並主張權利,使被繼承人甲○○之債務減少新臺幣(下同)80,289元及其相關利息之最大利益,而其餘一件係強制執行案件,由上開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明異議及應訴過程中了解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甚多,未來聲請人可能尚需面臨其他債權人索債,尚需花費相當時間辦理遺產管理事務,其過程鎖碎、冗長,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5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土地謄本及本院歷次之拍賣公告函所示,參酌其遺產共為二筆不動產,其中有關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之特別減價拍賣價值約為333,000元,而同段土地833-1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約為1,950元,總價值額約為334,950元,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進行之事務,除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債務等相關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