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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44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崇和相 對 人即 繼承 人 李OO

李OO李OO李OO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OO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包 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O 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O O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李O O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OO、李OO、李OO、李OO至今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或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李OO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O O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死亡時,遺有配偶李OO及子女李OO、李OO、李OO(即相對人等人),渠等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亦未陳報遺產清冊。伊係被繼承人李O O之債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催繳函(含電費單據)、被繼承人戶籍閱覽資料等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請命為繼承人之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