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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3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貴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郭子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吳OO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吳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死亡)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OO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時,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大陸地區繼承人鄭O、鄭OO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經准予備查,嗣經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47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OO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5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被繼承人遺有如上述所示之不動產,現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期限已屆滿,遺有上述之不動產,並有大陸地區繼承人鄭O、鄭OO聲明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聲明繼承事件、105年度司繼字第247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5年度司家催第221號公示催告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無誤,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日期:2020-05-12